2007年7月2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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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绷一根弦 赔了七万多
平民 根达

  本报讯  施工单位未尽安全防范义务,致使行人路过施工区域时发生意外。7月26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第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新宝、朱淑裙、杨根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3000元。
  2006年11月13日,杨建飞在骑车途经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第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下属松阳县龙丽高速公路第十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施工路段时,由于路面高低不平且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杨建飞不慎翻车落入路边水渠而溺水身亡。为此,杨建飞的亲属杨新宝等人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8149.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死者杨建飞在明知施工路段路况不好的情况下,未充分注意行车安全,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